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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新政|国务院:永久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 八省市成试点

发布时间:2020-03-16点击次数:1135 打印 字号:TT

3月12日,国务院发文《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国务院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等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试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项重大土地转用征收政策出台,无疑将给各地土地使用带来极大便利,更好地促进投资落地,更加灵活有效地保障建设用地。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决定》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要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提出,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

《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自然资源部要对用地审批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由此来看,这项政策的出台无疑给农村农业有着极大的关联,也会对农民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永久基本农田也能动了?新规确定审批权下放,动永久基本农田不难了,4大利好让农民兴奋,值得农民期待。

(1)农村各类产业建设速度将加快。城市建设、工业建设需要土地,农村各类建设也同样需要土地,产业发展用地同样需要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因为大部分地块都是永久基本农田,很多农村产业建设需要土地,也受到了基本农田转用征收这一政策的限制。基本农田转用征收权力下放到省,同样也会促进农村各类产业建设加速,利于农村发展和农民家门口就业。

(2)宅基地无地可批问题有望化解。宅基地是农民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是按照“集体所有、一户一宅、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的,但当前很多村庄由于村里的空闲地已经用完,宅基地已经处于无地可批的状态。虽然说农业农村部门最近下发促进宅基地审批的通知,可以办理农用地转用,但村庄周边大多都是基本农田的现实也很让人发愁,这一《决定》出台有望化解这一矛盾。

(3)农村土地征收加快。实事求是地讲,当前很多地方农民是盼着土地被征收的,因为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还是不错的。各地都想方设法优化被征土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提高征收补偿数额,确保被征土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很多农民也因土地征收而一下富裕起来。这一《决定》出台,将会让一些土地征收环节减少、速度加快。

(4)土地复垦增多,新农村建设加快。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占补平衡”,有多少农用地被转用,就要复垦多少补充进来,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这样一来,土地复垦的数量就会增多。当前,很多地方通过村庄合并、统一规划建设新农村的方式复垦土地,这在客观上也会促进合村并镇、新农村建设加速。

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0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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